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办事指南
一、申请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原售房单位(房改房)
二、申请条件:
1、保修期已届满的商品房、房改房;
2、已交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或房改房售后维修资金仍有余额
3、维修项目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共用车库等。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安全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1)、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2)、工程组织实施方案,预计使用经费
(3)、维修资金分摊范围和分摊方案(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的续交方案)。
2、商品房(或房改房)维修资金列支申请表
(1)须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签字。
(2)申请人(房改房为原售房单位)盖章,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盖章证明;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所在地社区盖章证明。
3、工程决算书
4、工程招标资料(维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标)
备注:
1、维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由申请人在局计财处确定的审计部门范围内选择审计单位;最终拨付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申请人组织维修的时间由申请人自控。
3、申请人和维修施工单位须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要强化质保期的责任,甲方可留存一定的质保金,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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