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电动车经常被盗,业主家中也常有小偷“光顾”,业主因此认为物业不作为,南宁市邕武路某小区20名业主干脆拒缴物业管理费。不想,这些“理直气壮”的业主,却因此成了“老赖”。2月18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上门强制执行,一些任性的业主仍拒不履行,直到被拘传回法院,这才肯低头。(南国早报 2月20日)
电动车被盗、梁上君子时常“做客”家中……综上几点可见,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漏洞,并且这并不是“一时疏忽”的个例问题。然而,明明是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缘何这20位业主会被物业公司“反将一军”诉上法庭,最终不得不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补缴物业费用?咋一听,似乎有些“情理不合”,但实际上,这个被诉的业主“老赖团”一点也不冤。
正是“权利对应义务”,在法律框架内,没有绝对单一的权利,同样不存在绝对单一的义务。而报道中这20名业主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最终“坐实”了“老赖”的名号,最关键的一点原因便是混淆了自身权利与应尽义务的概念,将二者做了等价交换,“权利没有保障便可以拒绝义务的履行”的错误理论一旦形成,便会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跑偏”的越来越远,最终落得个“财名俱损”的结局。
若是物业服务确实存在漏洞而导致众多业主不满,业主们完全可以联系业主委员会,申请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商议、解决问题,业主们可通过业主委员会间接或直接的将诉求传达给物业公司。若是物业服务整改不明显、服务质量提升甚微,甚至侵害业主自身权益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业主完全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解聘物业服务提供方,经所有业主知情同意后,重新聘请新的物业公司“入驻”。此一系列的“合规动作”形成的“防御闭环”,才是业主保障自身权益的“正确姿势”。
而无论如何,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缴物业费,从始至终都是一个“烂到家”的“坏主意”。这种自带“你不这样做,我就不那样做”或者“因为你这样,所以我就那样”的“歪理公式”,实则在法律上完全没有立足之地。不能“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就拒缴物业费”和不能“由于暖气温度低就拒缴供暖费”在本质上是一个道理,可以向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解决问题,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保障自身权益,但这绝不能成为擅自决定“拒不缴费”的理由,在此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都是独立存在的标识,不可混为一谈,以此偿彼。
最终,报道中的20位业主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终于“低头认错”,补缴了拖欠的物业费用,费用虽然补缴完毕,但是民众替其“满腹委屈”、“有苦难言”却大可不必。倒不如以此为戒,警示自省,在遇到类此情况时,要尽早利用合法手段、选择合理途径来捍卫自身利益,切莫给自己“加戏”,最终因他人的错误,惩罚了自己,这才是真的随珠弹雀、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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