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和修改管理约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3、物业管理模式;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
8、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9、利用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
10、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11、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