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你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3、《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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